社會福利署在一九九五年中推行的服務機構津助制度檢討,至今已近兩年,顧問報告的各項改革建議還是在商討中。其中一項有關推行社會福利服務質素標準的建議,雖然表面上爭議不大,但仍有不少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
改善社會福利服務質素,是社會稫利界的基本責任。但在過往多年來,社會福利界比較少進行服務評估的工作,除了部分由於評估技術困難之外,工作量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當人手嚴重短缺,工作員在提供直接服務,也應接不下,有系統的服務評估工作便成為次要了。
如果今天每一個社工用100%的工作時間提供直接服務,而無暇檢討工作,我相信若社工用99%時間提供服務,用1%時間作檢討,則檢討成效將可加強及改善另外99%時間所做的工作。整體來說,工作效能會增加。不過從另一個極端來看,若每個社工只用一半時間提供服務,而用了另外一半時間來作檢討及改善服務,我相信這便會矯枉過正,整體效能下降。問題核心是如何在99%至50%間找出一個適當的平衡點,使服務效能達致最高水平。
社署的顧問公司在昨年建議了19項服務標準,及79項準則。由於大部分社會服務機構反應正面,政府便認為資助機構可以同時推行79項準則。這個簡單的看法,反映了社署明顯地不明白這些服務準則的性質,誤認為「準則」只時一些量度工作成效的工具,而忽略了這些「準則」大部分都涉及一些額外工作程序。
舉例來說,準則之一是服務單位定有機制,藉以諮詢受助人和職員的意見,並將這些意見納入政策及程序檢討與修訂的研究範圍內。現時的機構大部分都有了解受助人和職員的意見,唯一重要的分別在於這個程序是否規率化,有關諮詢結果是否有清楚的記錄,及有沒有文件交代諮詢後,有關意見是否已被採納。換言之,接受資助服務機構若要交代上述工作,便要定期編寫報告及文件作備案。
再舉例說明,另一項準則要求機構將服務政策和程序所用的文字措辭,應以明白易懂為原則,這些政策和程序應隨時供受助人、職員或其他關注人士閱覽。這個明顯是一個很好的準則,但客觀上,有些細小機構連有關的文件都不齊全,亦有機構的文件是以英文編寫。由於服務使用者,大部分是低下階層,要以明白易懂,文件的編寫便很考功夫,對不少人來說便要用錄影帶,對失明人士要用點字等。以現時不少中小型機構的有限人手資源,是難以做得到的。
提高社會福利服務質素是理所當然的。可是以現時提供給予志願機構的有限資源,加上79項準則的工作及文件要求,結果只會增加行政工作,壓縮直接服務,未見其利先見其害。推行的策略應是,先取其易,後取其難,讓志願機構累積有關質素保証的工作經驗,逐步推行。當服務資源在日後得以改善時,才全面推行。
(寫於31/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