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九六年十二月正式實施,在社會福利界中引來關注。不少人士如夢初醒,忽然知道要作出適應,頓感無措。反應上,有過敏的,也有遲緩的。過敏的無過於要求同工停止寫記錄及將檔案燒毀或碎去,這可算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負面反應。
有質素的記錄可提高服務質素
社工面對私隱條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如何寫記錄。由於接受服務的人士有權索取在機構中所儲存的其個人資料副本,社工寫記錄時便要考慮到有關記錄是否可以「見得人」。簡單來說,記錄內容須精簡及與事實相符,不會作與提供服務無關的評語,特別是針對案主的個人。建立一個嚴慬的寫記錄態度,亦會協助我們逐步改善提供服務的質素。
我認識的一些美國私人執業的社工,有一個習慣便是將每一次的面談記錄,都交給案主。這個做法不但透明度高,更可以每次都提醒案主,上一次面談的進度,及大家同意了的跟進工作。事實上,要案主清楚機構所儲藏的資料是什麼及作何用途,最佳方法莫過於給案主一份檔案的副本,這亦減少部分案主對社工寫記錄存有戒心,而又不敢出聲問清楚的情況。我們不妨考慮採取這個做法。
保障案主私隱權
社會工作專業操守之一便是尊重服務對象的私隱權,除了很特別的情況外,如保守秘密可能導至其他人士遭受到刑事傷害外,社工都需保障服務對象的私隱權。除了個人操守外,社工亦需採取合理的措施,以保證有關資料不會給在工作上不須要知道的人士所獲知。另一方面,我們都要留意在專業交流的工作時,如個案會議,我們要考慮在個案撮要中,是否包含可以辨認案主身份的資料。基本原則是,與個案討論重點無關的部分,一律省去。基本的假設測試是:案主的鄰居或普通朋友看見有關撮要,都不能辨認出所指的案主是誰,才算是合標準。例如一個學校社工,在與處理該個案無關的同工作個案會議時,有關個案的學校教師若看見撮要後,便能辨認案主身份,及因而知到一些他本來不知的有關案主資料,這份撮要便違犯了有關私隱原則,除非有關撮要內容已獲案主所允許。
結語
就算香港沒有立法通過私隱條例,社工亦應遵守有關原則,甚至應倡議有關條例的立法。所以我希望同工能加深對條例的理解,及對條例的生效作出積極的回應,以此作為改善社會工作服務質素的好機會。
(10/97刊登於基督教香港信義會社會服務部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