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註冊條例

羅致光演辭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

主席先生,

  今日在立法局恢復二讀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是一條社會工作者在過往十五年努力爭取的一條法案,我自己參與有關爭取的工作亦有十四年了,我希望今天能得到立法局的各位同事的支持,使草案能獲順利通過。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在1982年首次提出建議,立法註冊社工,加強社工自律,以保障接受服務者的權益,但當時得不到政府積極的回應。一九八四年,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連同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就社會工作註冊的工作,作出研究、推廣及諮詢。我在一九八六至八八年離開香港進修,滿以為回港後便可以做註冊社工。在一九八八年回來時,才知到籌組工作仍未完成。當年,社會福利署署長是我們今天立法局的同僚黃錢其濂女士,我們得到她的支持,先向自願式的註冊制度發展。我們終於在一九九一年的四月,成立了現時的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進行自願式的社工註冊。當我們的工作上了軌道後,從經驗所得,由於我們收到的投訴個案中,絕大部分的被投訴對象都沒有參與自願註冊,我們深信要達至社工自律及保障接受服務者的權益,我們必須進行立法註冊。我們便再向政府衛生福利科討論進行立法註冊事宜。巧合的是,當時的衛生福利司亦是黃錢其濂女士,可是幾經會談,我們仍得不到政府的積極回應。我希望今天作為立法局議員的黃錢其濂女士能投她神聖贊成的一票。

  自一九九三年開始,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便著手草擬私人法案的工作。由於資源所限,工作延至一九九五年初才完成。當許賢發先生正準備刊登憲報時,政府回心轉意,願意進行有關立法工作。於是,許賢發先生將私人法案暫時案下,待政府進行有關立法工作。終於在一九九六年,政府將社工註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了。

在草案審議的過程中,雖然政府和草案委員會在細節問題上,意見有不少的分歧,但最終在互諒互讓的情況下,在不同的問題上得到共識。社工界在大原則上支持草案的通過,不過仍希望在日後檢討有關法案時,能特別針對以下幾點:

  1. 今天的草案包括了委員會階段的修訂,要求每一位社工在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其是否曾被裁定犯任何罪行及所犯的每項罪行的性質,而且當申請人所犯的是在法案附表所列的罪行時,除非獲得全體註冊局委員通過,否則不能註冊。作為一位社會工作者,我們深信每一人都有向善的一面,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希望這一點的基本原則,能在經過運作了一段時候的檢討中得到適當的處理。
  2. 在草案中的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包括八位透過選舉產生,一位是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六名由港督委任。比例上,選舉產生的成員僅過半數。我希望日後的檢討中,會考慮到是否由行政長官委任六名成員之多的需要。
  3. 在法案草擬的階段,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曾努力爭取在法案中加入社會福利員(Welfare Worker)的登記制度,但一直不獲得政府的接受。到草案審議階段,我再提出有關要求,但已超越了草案內容的範圍,我不能堅持,所以我希望在今天的會議中留下記錄,日後可以再有機會提出。

  昨天晚上,我再閱讀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我為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草擬第一份電腦印刷的社工註冊建議書。我手中這一份,便是我一直珍藏的當年真本。至於當天的電腦版本,今日的電腦已無法閱讀。初時,我以為可以在四年內完成工作,想不到足足用了十二年半的時間。今日,亦有幾位社工界的朋友在公眾席上,期待著這份草案能獲得通過。我謹代表五千多名社工,再次向立法局的同僚呼籲,希望大家能為草案及其有關修訂,投支持票,通過法案。

  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