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閒談法律概念時,甲同學搖頭地說:「談法律概念沒有多大用處,法律總是統治者的工具,談統治目的為何,然後看有關法律是否有效達到統治目的,不是更有用嗎?」我心中想:「嘿,實用主義來了。」我笑著問:「那要看我們想討論什麼是對的,還是想討論什麼是有用了。」乙同學連即問:「我們自小便經常被提醒要遵守法律,既然遵守法律是對,為什麼我們還要問法律是否對呢?若法律不對,而遵守法律是對,那不是很矛盾?」我很欣賞地回應說:「看到兩者有矛盾,便是我們思考問題的最好起點了。法律對與錯,是以其他道德原則來考慮,如是否符合公平和公義等;而遵守法律與否,則是一個社會合約的問題;兩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甲同學繼續搖頭地說:「既然,每個人的道德標準都不同,談論法律是對是錯,不是更沒有意義嗎?」我點頭地說:「是呀,以絕對道德標準如公平及公義等,來定對錯並不容易,但不代表我們便要放棄。而且,我們亦可以運用相對標準來考慮對錯,例如『雙重標準』。」
立法會地區直選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單議席單票制簡單,但政府認為公平重要,所以採用比例代表制;在選舉委員會中,單一可轉移制被譽為最公平的投票方法,但政府卻認為太複雜,而每人投十票比較簡單,所以採用後者。這便是明顯的『雙重標準』了。我們可以不理會『簡單』與『公平』兩者的輕重為何,但採取『雙重標準』便是明顯的不正確了。
[9/97刊登於天天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