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理據的一會一票選舉方法

政府建議九八年立法會選舉的大部分功能組別,回復九一年的一會一票選舉,令人怒笑難分的是政府並沒有提出一個理據。一方面在地方選舉中強調制度必須是公開和公平,難道一會一票是公開、公平的嗎?或是功能組別便不需要公開、公平嗎?

九一及之前功能組別所用的一會一票選舉,受到批評的主要有三點,一是「選民」數目太少,缺乏代表性及容易受到控制。二是不論團體大小,都只有一票,並不公平。三是違犯一般選舉投暗票的原則,每一個團體都要經過一個過程,才能定出支持那一位候選人,在這一個過程中,便與投暗票的原則背道而馳,容易因為「選民」與候選人的關係,受到壓力而支持某一位候選人。而負責投票的代表,雖然在投票日是投暗票,但仍要承擔道德上的責任,就算自己的意願與團體的決定不同,亦要代表團體投票。

政府指當個別機構主要由個人會員組成,則該機構本身才有投票權,但若機構主要是團體會員,則是一團體一票。為什麼兩者有分別呢?若機構的團體會員名單可靠,為什麼機構的個人會員名單便不可靠呢?

雖然政府沒有提出理據以支持一會一票,但理由顯而易見,一人一票難控制,一會一票,選舉結果便容易把握了。將選民數字縮少,便大大減低了民主派人士當選的機會。不論是地區選舉所用之比例代表制的最大餘額計算方法,或是功能團體的一會一票,便是打擊民主派,特別是民主黨。

 

[7/97刊登於天天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