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臨立會在審議立法會選舉條例草案時,政黨與個別議員紛紛提出不少修訂。當中很多的修訂,都有種票的嫌疑。表表者,莫過於陳鑑林的修訂。
最初陳鑑林建議提出修訂,在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增加宗教、慈善、社交、康樂、街坊福利會、鄉事組織及其聯會、所有以促進商業、藝術、科學、宗教、慈善或任何對社會有助益的而不擬派息的社團和公司之會員。這個修訂具體上,將「社會福利界」改為「非牟利組織界」,某某宗親會會員、某民眾聯誼會會員、馬會會員,支聯會會員、記者協會會員都可以在這個界別中投票。經過社工界激烈的反對後,修訂改為任何社團及公司,只要其成立宗旨是促進社會務協調、改善、資源發展、或提高巿民對社會服務需求及促進志願機構去滿足這些需要,便可成為選民。前後修訂的最大分別在於是個人還是團體票。最有趣的是,若某機構有提供社會福服務,但成立宗旨並不包括上述目標,便不合符選民資格。
這個修訂有兩點嚴重的原則性缺失。第一是在修訂中沒有一個客觀而沒有爭議的選民界定方法。舉例來說,我們只會定十八歲是登記選民的資格,不會以「成熟」作為界定基礎。我們可以以居港七年作為標準,但不會以「目標是成為香港人」作為標準。第二個原則問題是,為什麼只有社會福利界有此安排,而其他功能組別沒有呢,為什麼我們不定有資格成為中華總商會會員的公司也可在有關組別投票呢?
[9/97刊登於天天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