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九日臨立會通過的法例,訂明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必須先獲特區簽發居留權證明書,及內地簽發單程證才能來港。法例內並沒有指這個港人是男或是女,亦沒有訂明在何情況下所生的子女。簡單來說,不論是男的或是女的港人,在任何情況下在內地所生子女都要先向內地單位申請單程證,然後透過內地單位,向特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隨後獲內地單位簽發單程證才能來港。
這條法例之草率是一大笑話。寫得草率,通過得草率。若依足法例,一對港人夫婦因在內地旅行時,生下嬰兒,這名嬰兒便要留低在內地,透過申請單程證才能來港。可是若這對港人在內地並沒有戶藉,則其子女便亦無戶藉,又如何申請單程證呢?
據報,王菲的女兒透過入境處簽發「入境許可證」,再由內地簽發出境證。若依入境處的解釋,入境處長可以酌情簽發入境許可證,來解決七月九日臨立會通過法例所引申的上述問題,本無不可。問題最大的是,只要有留意一下娛樂新聞的,都知到王菲不是在內地「短暫旅遊」,而是在北京「經常地」生活了一年多的時間。很明顯,這是一個缺乏透明度的特權,標準模糊不清,入境處又如何向公眾交代呢?不少香港的男士在內地娶妻,生兒育女,但在內地所居住的時間,肯定較王菲還短,為什麼他們的子女便不獲發入境許可證?是性別歧視麼?若是入境處認為母親與子女的關係較重要,為什麼又不同樣地對待所有在港定居母親的內地子女呢?
[11/97刊登於天天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