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解決問題,罔顧法律

經常受到質疑的一國兩制實現問題,便是跟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由一個立法機關(即人大)以下的委員會(人大常委)來解釋自己所立的法律,便基本上與法治精神有所矛盾。再加上中港兩地對於法律的基本看法不同,便更容易發生問題。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法律是個人權益的保障,而在一個人治的社會,法律便只是一個統治工具。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同時控制了立法機關的組成,再由這個機構來履行應由司法機關擁有的法律解釋權。簡單的推理結論,便是由共產黨解釋香港的基本法,這又怎不令人憂慮呢?

中國公安局處理單程証申請的做法,便充分反映了上述的問題:即中國政府的處事方法,只著重解決表面問題,而不會考慮是否合法。當本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身份已經獲得香港特區核實,而且有關居港權証亦已簽發了,他們仍受到單程証的簽發限制,不能自由地行使基本法賦予其居港及出入香港自由的權利,這已很明顯是違反基本法。

最近公安局將每日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單程証名額,全數撥給廣東省。這個做法,便徹底地剝掉了在廣東省以外附合資格兒童的香港居留權。他們的所謂香港居留權,便透過這些行政安排,消失於無形。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呢?國內單位在考慮解決廣東省名額不足的問題時,基本上沒有考慮到怎樣才符合公平原則,怎樣才符合基本法。

 

[8/97刊登於天天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