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中熱門話題是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來港政策,電台不少聽眾的說話極為激動,更有近似破口大罵。為甚麼一方對於這些港人內地子女移居香港有如此高的不滿情緒,而另一方的律師、社工、民主派又大力反對政府立法遣返這些非合法來港定居的兒童,及以單程証制度來限制這些兒童來港呢?現透過法律途徑來挑戰政府立法的法律基礎,已是不能避免的了。事情發展至今天,上法庭亦可說是最公道的解決方法。但事情在日後的發展,還隱藏著很大的社會危機。而解決問題的先決條件便是大家要平心靜氣,講道理。
有法律界的人士指於七月九日臨立會三讀通過的法例草案,是一個三違犯的做法,一是違犯基本法於第二十四條的基本精神,二是違犯了普通法的法統,及違犯了法治精神。而今次事件可說是基本法能否保障港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最明顯的測試,結果不但會影響港人對法治的信心,亦勢會影響國際對香港法治的信心,繼而影響外國在香港的投資與貿易。
就有關立法在法律上爭議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特區政府的法例是將基本法的原則具體化,還是將基本法賦予的憲法權力作出限制。具體化是必需的,有關兒童的身份需要核實亦是必要的,但當有關兒童的永久居民身分已經核實,居權証亦己簽發,申請人不但不能即時領取,還要待中國公安部門簽發單程証時才能一併領取,便屬於將有關權利作出限制。簡單來說,一個已經被証實為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香港人,仍不能行使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居留權,及享有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所賦予的出入境自由。
第二個爭議的問題是追溯權。讚成要有追溯權的,認為這樣才公平,偷渡來港便是打尖,應遣返國內後才排隊再來。不過事實上,現時單程証申請是否真正的排隊是很有疑問的,不容許部分人士申請、貪污、各省巿的分佈不均、計分制度缺憾多多而亦不是各處通用等等的問題,都使整個所謂排隊制度變成「有錢者行賄、無錢者偷渡」。反對有追溯權的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有刑事成份的法案不應有追溯權,否則會成為很壞的先例,亦是違犯了香港的普通法法統及法治精神。二是在道德上,於七月三日及四日人民入境處的官員及律政司長的發言,都令人以為政府不會急於立法,及不會在核實身分前予以遣返,忽然於七月八日宣佈立法,七月九日三讀通過,還追溯至七月一日,便有失政府的誠信,更有使用不誠實的方法「引蛇出洞」之嫌。
其他在法律上爭議的問題,包括非婚姻生子女是否同樣享有居留權,及享有居留權是否應有年齡限制等,都與有關立法並沒有直接關係,而是在立法前都可以預見的官司。
讚成政府立法的主要原因是認為若大量兒童於短期來港,香港不勝負苛,更有形容為會令香港陸沉。我們應仔細分析問題的嚴重性,及核心問題所在,才作價值判斷及對症下藥。
表面上第一個問題是教育問題。政府最新估計有六萬多名兒童符合資格,以香港零至十八歲兒童來計算,約有六成在中小學就讀。換言之,若六萬多名兒童同時來港,所需中小學學位約為四萬個。香港現時約有一千二百間津貼或官立中小學,以小一至中三計算,平均每校每級有四班,香港便有四萬三千多班,亦即是平均每班增加一人,便足以吸納所有新移民學童。當然,我們希望每班人數應逐漸減少,但由於事情特殊,而平均每班三十六人,增加至三十七人,實際上的影響將會是很細,這亦是一個應急的權宜之計,待日後新校舍續漸完成後,問題便可減少。當然,在教育上,最大的問題不是有沒有學位的問題,而是教育署能否撥足夠資源,給予學校及社會服務機構協助這些兒童來港後,在學習上、生活上及社交上的適應。
第二個的是居所的問題。跟據房屋局的計算,由於這些兒童是與父母團聚,所以短期內不會有即時的額外居所需要。問題是在一般這些家庭的居住環境已是很擠迫,對這些兒童的成長發展有負面的影響。但這個問題,亦以存在多年,不是今天的新移民兒童才要面對這個環境。而改善這個問題,則是整體房屋政策,及興建居所速度所影響。若讓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於短期內大批來港,對於現時房屋短缺的情況,將會有一個很輕微的負面影響。
問題的核心不在於教育與房屋,而是對這些兒童的照顧問題。由於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可以擁有居留權,但他們的母親,仍是要有單程証才能來港定居。在此期間,這些兒童在日間便會可能缺乏照顧,又或是父親被迫辭去工作,領取綜援及留在家中照顧子女。若六萬多名兒童來港,而其母親未能一同來,綜援個案便會增加,及日後的青少年問題亦會成為嚴重社會隱憂。
簡單來說,核心的問題不在於這些兒童是否在短期內湧入香港,而是如何促使其母親能同時來港,才是對這些兒童、家庭、及整體香港社會的福祉最皆保證。
單看兩個律師會及各法律界人士的分析,絕大部分都認為政府的立法是違反了基本法、普通法的法統及法治精神。我相信法律援助署署長,在事前必然獲得清晰的法律意見,表示這些兒童在訴訟中獲勝的機會較高,才接受了眾多的申請。以此接近共識的基礎看來,兒童的勝訴機會應是很高。
假設兒童獲勝,政府的公信力將會嚴重收損,臨立會已是很低的聲譽將會更低。而以現時政府強硬的態度及多次的暗示,政府是會上訴的,而且很有可能會去到終審庭。但由於高等法庭已有判決,當這些個案正等待終審法庭判決的期間,便可能有數以萬計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在短期內湧入香港。事情發展的最壞結局,是最後由人大常委,依基本法第158條所賦予的權利,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作出解釋,而支持了特區政府的法改。最後,這些兒童還是有可能會敗訴。若是如此,局面將會是一團糟,香港社會便要面對一個嚴峻的危機:
香港法律界將會受到很大的打擊,我們一直以來擔心香港特區的司法是否能真正獨立,便不幸地應驗了。本港的法治精神是否能得以維持,便成為一大疑問。國際社會對於香港的法治若失去信心,對於香港的經濟發展亦會做成一個很大的障礙。
成千上萬的兒童將會面對遣返的厄運,惡夢,及磨折。他們不但會感到失望和恐懼,他們面對香港人的抗拒,政府的遣返,家人的分離,自不然在心中對香港留下一個很深的壞印象。在我的接觸中,更有不少兒童懷有憤怒。我們能否還希望這些日後香港的永久居民對香港有歸屬感嗎?日後,當他們重臨香港時,部分不能適應這個社會的兒童,便會是這個社會的計時炸彈。
若在高等法庭的原訟法庭,政府勝了第一仗,上述社會危機(對法律界的打擊,香港法治的信心危機,外國的信心危機,及對這些兒意的負面影響)仍會出現,只是程度上較輕及提早出現而已。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都應作好準備來面對這個社會危機。
對症下藥的方法,是針對問題的核心。核實有關兒童的身分,是必需的。要公平,便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請核實,現時透過國內不同地方單位,實際上不能公平地執行,特區政府處理有關申請是基本的責任,應在合理時間內,六個月至一年間完成。一經証實便應給予有關文件,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原則下,不應扣押有關資料及文件,更不應限制其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出入境自由。另一方面,應制做誘因,促使他們不會急於來香港定居,如讓這些未來港的兒童之母親獲更高優次,能盡快與子女一同來港,並在國內各主要城巿設移居香港前適應班,教授英文、廣東話、繁體字、甚至進修香港學校課程。與此同時,在香港發展配套服務,以協助新移民適應香港的制度和生活。
(7/97刊登於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