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較早時,中國公安部公布申請單程證來港人士的計算方法,將申請人分五類:夫妻團聚、來港照顧無依無靠父母、無依無靠老人來港投靠親屬、無依無靠兒童來港投靠親屬、及繼承遺產。自計分方法公布及部分省巿將申請得分排列次序名單公開後,至今還有不少細節是有待澄清的。
據報導,內地配偶獲批單程證來港時,可帶同一名十四以下子女來港。這名子女,是否計在每日150名限額中?若這名子女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而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又如何計算呢?其他未能與母親一齊來港的子女,是否要變成上述第四類的人士,才可申請呢?當內地配偶不願意申請來港時,其子女便不屬於任何上述類別,是否便不准申請來港?若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子女,在這情況下是否只有偷渡來港?
上述的計分法還有三個需要改善的地方。第一是沒有合理地處理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子女來港安排。第二是沒有顧及以整個家庭團聚的原則。第三是將申請人分成多條輪候隊,得分不能互相比較,每條隊所獲配額多少,亦缺乏一個合理標準。
跟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出入境的自由。換言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本港永久居民的子女,只要一經核實,證明擁有永久居民身份及居留權,便應可以自由出入香港。故此,依基本法精神的處理方法,便是為所有有關人士進行身份核實,發給他們適當的身份証明文件。若特區政府承諾在合理的時間內,如三至六個月的時間,為所有申請者核實身份,便會大幅度減低這些兒童在短期倗冒險偷渡來港的情況。剩下來的問題,便是如何鼓勵他們在內地耐心等候其他家庭成員,一起來港。方法有兩個。第一,我們可以加分予那些有香港居留權兒童而未來港定居的內地家庭,讓他們獲較高的優次,及早全家來港。第二,是在內地大城巿,設立中心,為這些準香港居民,提供英文、廣東話及繁體字的訓練,加強其來港後適應的能力,長遠更可以成立與本港學制銜接的學校,讓這些內地兒童及本港學童隨同父母回內地工作時入讀。
現時中國公安部的計分方法,一方面沒有解決現時來港母親與子女分開的問題。另一方面,給予不同類別人士的分數沒有可比較的標準。舉例來說,依中國公安部的方法,一個與丈夫分開十年的妻子,可以獲得365分(3650天乘以0.1),而一個沒有父母在內地居住的六歲子女,便只有24分(15 - 歲數 + 15)。兩者得分相差達15倍。
圖一: 方程式的制訂方法
優次 |
標準案例(家庭團聚申請) |
約得分數 |
方程式 |
常數值(x) |
1 |
夫妻分開十年 | 100 |
x(分開天數)=3650x | 0.03 |
1 |
沒有父母於內地定居的六歲子女 | 100 |
x(19歲-歲數)=13x | 8 |
2 |
夫妻分開五年 | 50 |
x(分開天數)=1825x | 0.03 |
2 |
與父或母於內地定居的六歲子女 | 50 |
x(19歲-歲數)=13x | 4 |
2 |
無父母的六歲兒童與成年兄姐團聚 | 50 |
x(19歲-歲數)=13x | 4 |
3 |
40歲成人與無依無靠之居港65歲父母團聚 | 25 |
x[(父母歲-59)+(60-子女歲)]=26x | 1 |
3 |
65歲無依無靠老人與居港40歲子女團聚 | 25 |
x[(父母歲-59)+(60-子女歲)]=26x | 1 |
圖表一列出不同的標準案例,我們只要先決定其相對優次,及方程式內的變數 (如年齡、分居年數等),我們便可以合理地計算出在方程式內的常數值。舉例來說,若我們給予上述兩個標準案例相等的第一優次,得分約為100,與丈夫團聚的妻子的得分便應為分居天數乘以0.03,而非中國公安部所用的0.1了。與居港父母團聚的子女得分便是用19減其歲數,再乘以8。如此類推,我們便可以為不同申請類別人士制訂一個較為合理的計分方程式。圖二便就上述建議與中國公安部的方法,作出比較。
類別 |
中國的計分方法 |
建議的方法 |
| 1.夫妻團聚 | 分開天數 x 0.1 | 分開天數 x 0.03 |
| 2.沒有父母於內地定居的子女與父母團聚 | 15-歲數+15 | 8 x (19 - 申請時歲數) |
| 3.與父或母同於內地居住的子女與另一居港父母團聚 | 沒有說明 | 4 x (19 - 申請時歲數) |
| 4.無父母兒童與成年兄姐團聚 | 15-歲數+5 | 4 x (19 - 申請時歲數) |
| 5. 18歲成人與居港無依無靠老年父母團聚 | 內地居民:18-30歲 10分 31-50歲 20分 50-55歲 5分 +香港父母: 歲數-59 |
(60-內地居民歲數)+ (香港父母歲數-59) (若是父母二人,以較年輕者計算) |
| 6.無依無靠老人投靠在港子女 | 內地老人: 歲數-59+15 | (內地父母歲數-59)+ (60-香港居民歲數) |
| 7.無依無靠老人投靠在港親屬 | 內地老人: 歲數-59+5 | 不設此類別。 |
| 8.繼承遺產類 | 第n繼承人:11-n | 不設此類別。 |
香港人大都同意以家庭作為審批單位的原則。一個可行的方法,便是以個別家庭成員所得的分數為基礎,計出平均作為家庭的得分。如此,我們便可利用所有申請人的家庭得分來排優先次序。
當我們以家庭作為審批單位時,每日可以受惠的家庭數目,便會受到每150名單程証配額的限制。換言之,大家庭所佔的名額便會相應地減少了其他家庭來港團聚的機會。一個可行的方法,便是加分予小家庭,讓其獲較優先的次序。一來可以令在計分制度實行的初期有更多家庭受惠,亦會鼓勵有關人士作好生育計劃。為了避免利用偷渡以減低人數的做法,可將已偷渡的人數計算在內。
總括來說,計分方法需要照顧家庭作為整體審批的原則,不同類別申請人士的得分有比較公平及合理的標準,及只設立單一輪候隊。不過,若計算方法及每日名額仍是分開不同省巿審批,現時所面對的涉嫌貪污問題,及不同省巿排隊長短不一所引起的不公平情況,仍是難以改善。由於所有家庭團聚,都可由香港的居民作出申請,最好的方法,還是由香港特區進行統一審批。
[5/97刊登於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