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要熟讀基本法?

近日聽到內地官員和本地特區籌委委員聲稱:跟據基本法規定,單程証由內地審批。又說:跟據基本法規定,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就算偷渡來港,在七月一日後,亦須遣返內地。這些言論令人驚訝!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註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須辦理批准手續,並沒有提到由誰審批單程証。以現時內地戶籍的處理方法,改變戶籍申請一般由接收一方審批。廣州居民移居上海,戶籍便要由上海有關當局審批。七月一日後,香港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有關審批權理所當然是香港特區所擁有。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只註明進入香港要辦批准手續,並沒有說偷渡要遣返。永久居民犯了法,可罰款可坐牢,但沒有理由被驅逐出境。此例一出,香港的政治犯便有被放逐塞外之危。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三)所指的是在香港出生或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為香港特區永久居民,而享有居留權。換言之,符合有關資格的內地子女,依基本法自然地成為香港特區永久居民,這個身份是不須申請批准的,所需的只是核實而已。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限制的是「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的程序,我們不能硬說基本法規定「香港永久居民」進入香港要辦批准手續。香港為法治之區,若七月一日後拒絕永久居民進境或驅逐出境,便是抵觸了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賦予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難道「香港永久居民」不是「香港居民」乎?

[4/97刊登於天天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