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無証媽媽

在一次有關新移民政策研討會之後,一位無証媽媽x太來找我。她的丈夫最近過身,而她又要面對隨時被遣返大陸的危機。每天她和兩名子女都活在恐懼中,子女怕失去了媽媽,媽媽怕子女沒有人照顧。而她的子女是香港居民,在大陸沒有戶籍,不能回去生活及接受一般教育。

跟據於1994年引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父母一同生活是每一位兒童的基本權利。很多兒童在香港與父親一起生活,而母親則在大陸。雖然勉強來說這些兒童還有父親的照顧,這個安排仍未算是違犯公約,我仍希望這些母親能盡快獲單程証,來港與家庭團聚。

上述x太的情況,由於父親已死去,如果將x太遣返大陸,其子女便不能與父母生活,這個行政決定便明顯地違犯了國際兒童權利公約。

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會議,因與立法局大會撞期,我只能缺席提交文件,要 求社會福利署在處理上述一類個案時,社工應作調查是否可基於人道立場,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建議其使用酌情權,批淮母親居留,而並非單為其子女安排入住兒童院或是寄養家庭。當日,社會福利署署長向委員會承諾於日後會作出調查及建議。

下一步的問題便是: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會否依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履行此項國際責任,運用酌情權,批淮這類父親去世個案的母親居留香港。我會三月六日在立法局中提出口頭質詢,等待政府的回應。

我相信這類個案十分少,若政府一意孤行,不顧人道理由,亦不履行公約的責任,進一步的行動,便似乎只剩下法律行動。

[3/97刊登於天天日報]